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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民〔2022〕15号)
来源:盛东信息    发布日期:2022-05-31    人气:429
  

关于印发《合肥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农村工作局和社会事业局,经开区和新站高新区社区管理局:

现将《合肥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5日合肥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皖政办〔2021〕16号)和市民生工程有关要求,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不低于60%;完成不少于1242户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县(市)区、开发区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改造完成率达到100%;新增村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128个,覆盖面不低于30%;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52%以上;建成9家智慧养老机构。

二、实施内容

(一)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1.高龄津贴。为合肥市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80-89周岁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区、开发区所需资金由市、区(开发区)财政按2:1比例分担,县(市)所需资金由市、县(市)财政按1:2比例分担;10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每人每月5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2.养老服务补贴

合肥市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半失能、全失能老年人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范围(60 至 69 周岁困难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对象不重复享受),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政府购买的价值400元居家养老服务,全失能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政府购买的价值600元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合肥市市区户籍的7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空巢(无子女)老人和9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政府购买的价值600元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区(开发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合肥市县(市)城关镇户籍的7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空巢(无子女)老人和9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政府购买的价值100元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县(市)财政按1:1比例分担。

合肥市县(市)城关镇以外县域地区户籍的70周岁以上的低保、建档立卡贫困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50元养老服务补贴,采取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承担。

3.实施程序。高龄津贴由本人(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申请,经社区(村)初审,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根据老年人能力状况,可用于护理支出。

(二)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1.补助范围。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和困难老年人中的高龄、失能、残疾家庭。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对经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给予不超过3000元补助,其中基础部分改造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开发区按1:1分担,可选部分改造所需资金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3.实施程序。按照自愿原则本人或委托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对评估初审、街道(乡镇)审核、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入户需求评估,提出改造方案,经老年人或亲属签字确认后,由社区(村)初审并逐级报街道(乡镇)、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核审批;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方案按标准实施改造,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实地验收。

(三)优化城乡“三级中心”运营

1.补助范围。符合《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皖民福字〔2018〕63号)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

2.补助方式及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情况第三方评估。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2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县(市)区、开发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情况第三方评估所需资金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承担。

日常运营补贴。运营正常的县(市)区、开发区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按照《合肥市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评定办法(试行)》(合民老〔2021〕18号)开展***评定,鼓励县(市)区、开发区根据***评定探索实施综合奖补。市财政按每个站点1万元的标准定额补助;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配套补助资金总额不能低于市资金总额。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与运营第三方评估所需资金,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承担。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与运营第三方评估工作。

县(市)区、开发区政府依托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会同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3.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确定后实施。

(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1.推进县(市)区、开发区特困供养服务设施建设。

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民发〔2019〕80号)执行。

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管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

实施步骤。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排定项目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同意后,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和履行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和程序。

2.施行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 3 项制度。

3.补助范围。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养老服务主体。

4.补助方式。对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养老服务主体(社会组织、企业等),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五)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1.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其中对新建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养老机构给予适当上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方式及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床位数300张以下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数300张及以上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扩建床位参照执行。其中对新建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养老机构给予适当上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日常运营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正常运营第2年起,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第三方评估,根据实际入住的人数给予运营补贴(不含自理老人)。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给予每张床位每月300元、400元和600元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由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会同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确定。

3.实施步骤。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会同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六)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1.补助范围。对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以及符合《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贴。

2.补助方式及标准。对创建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要求,给予不少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在省拨付的补助资金中列支。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其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

3.实施步骤。对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补助资金,由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会同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办法进行申领。

三、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市、县(市)区、开发区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市、县(市)区、开发区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市、县(市)区、开发区留存公益金的55%;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县(市)区、开发区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财政资金,督促县(市)区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加强检查。市、县(市)区、开发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县(市)区、开发区应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市、县(市)区、开发区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五、实施日期

本方案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合肥市民政局

2022年5月25日印发

登记号:HFGS-20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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